昨天,我国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正式公开发布,并且6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1年公布的旧版报废汽车回收办法同时废止。新版《办法》消除了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更大的促进车主办理报废机动车的热情,从而缓解路边“僵尸车”的问题。
 
《办法》明确,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同时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而根据旧版《办法》,“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要求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同时,新版《办法》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办理报废机动车有望按照“一车一价”来办理,车主办理报废机动车将得到更大的实惠。
 
报废汽车回收是汽车流通的最后环节。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是2.4亿辆,按照国际上4%至6%的报废比例平均水平,未来汽车报废规模非常庞大。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曾表示,修改允许具备条件的“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会增加报废机动车的剩余价值,有利于调动车主报废的积极性,促进车主购买新车。
 
《办法》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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