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撞五车致一死一伤,翻车后弃报废汽车逃逸“5·6”银桐路交通事故案开庭
被控两项罪名 司机当庭认罪冯某昌受审。10月10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5·6”银桐路交通事故相关案件在柳州市鱼峰法院开庭审理。肇事司机冯某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项罪名受审。
连撞五车致人死亡:25岁的冯某昌,是广东省廉江市人,案发前暂住在柳州市桂中大道河东经济开发区。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5月6日中午12时许,冯某昌驾驶一辆本田思域小轿车搭载朋友许某自柳州市银桐路一工地驶出,右转后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上自西向东快速行驶。冯某昌驾车行驶至银桐路某海鲜城门前路段时,遇到被害人小菊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另一被害人小兰同向在前方行驶。本田思域车头与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冯某昌未采取制动措施且立即加速驶入机动车道,致使女青年小菊、小兰被撞飞腾空后跌落到机动车道上。冯某昌驾驶肇事小轿车在该路段机动车道超速行驶,又分别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及三辆轿车先后发生碰撞后报废汽车。
事故造成小菊和小兰受伤、六车不同程度受损。小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9日死亡,冯某昌在翻车后弃车逃离现场。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小菊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小兰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评估,本次事故造成车损价值共计2.7万多元。经交警支队犯罪侦查大队认定,冯某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当庭认罪:事发当天下午5时许,冯某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此后,冯某昌的亲属代他向被害人小菊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45120元。5月7日,冯某昌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6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庭审中,冯某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公诉机关认为,冯某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限速行驶,未按规定超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报废汽车严重。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昌在交通肇事后,无视公共安全,继续超速驾驶车辆在车流密集的道路上随意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致使多车不同程度受损,还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他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冯某昌的辩护人认为:冯某昌的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发时冯某昌思维混乱,精神恍惚,碰撞电动车后他只是出于本能扶着方向盘一直往前走。
悔罪道歉哽咽落泪:冯某昌在法庭上供述,他的C1驾照是2015年取得的,案发时他所驾驶的小轿车没有制动问题。事故发生时已临近冯某昌妻子的预产期,他说那段时间由于忙乱自己的精神状态不太好。事发前一晚,他喝了半瓶啤酒,晚上也没有睡好,所以驾车时的状态不佳。碰撞发生前,他只是想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一段再进入机动车道,当时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冯某昌称,撞上电动车后,他脑子一片空白,不记得当时是否减速了,只记得一直握着方向盘。从撞翻后的小轿车爬出来,他担心会挨被害人及家属打,才逃离了现场。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讯问笔录显示,冯某昌在接受调查时曾供述,他在银桐路的非机动车道上驾车时,能看到车前有电动车在行驶。他判断驾驶小轿车能够从电动车的左侧超过去,所以才会加速向前。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朋友许某还说了一句“前面有两个美女,上去看一下”,随后冯某昌才加快了车速。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冯某昌驾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后,从非机动车道加速驶入机动车道时的车速达到了60.8公里/小时,已明显超过事发路段的限速50公里/小时。开庭前,冯某昌的亲属还代他向3辆受损汽车的车主赔偿了经济损失3万多元。考虑到冯某昌具有自首和部分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判处冯某昌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赔偿
报废汽车损失。冯某昌在最后陈述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并表示非常后悔,由于自己的过失对被害人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他请求法庭给予他从轻判处,毕竟他还有年幼的孩子。提到今年5月28日才出生,他还从没见过儿子的面,冯某昌声音哽咽,流下了泪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