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倒卖,出了事故谁担责?原车主有很大的错误,但都是原车主的责任吗?

报废汽车连环卖,出了事故谁担责?车辆转手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为了少花钱会选择购买“二手车”或多次转手的车辆。可在利益的推动下,往往有些转手的车辆存在手续不齐全或前任车主存在知情不报的情况。一旦多次转让的问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购买转手车辆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北京报废汽车厂今天就带你来关注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被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与中国教育电视台联合出品的法制类栏目《法治天下》栏目组进行拍摄录制,以演播室加小片的形式对该案进行了回顾。主审法官刘坤齐受邀走进演播室进行现场访谈,讲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以王某从他人手上买了一台接近报废的货车用于渣土运输。某日,其在去修车的路上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撞死。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认定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因还比较年轻,积蓄不多,想尽办法也只筹集到十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因死者系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事故,其单位按工伤作了工伤赔偿。但死者家属还是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王某及车辆登记车主某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及某公司赔偿80余万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所驾驶的车辆系交通部门认定的接近报废汽车,而且该车经多次转让。该车登记车主为某公司,实际车主为田某,而田某又将车卖给华某,华某再将车卖给王某。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王某的前手田某、华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向田某、华某送达追加通知时,两人都觉得很冤,都称车子都已经卖给别人几年了,而且双方还签订了协议,都明确交易后原车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怎么法院还要将其追加作为被告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告知田某和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涉事车辆经交通部门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该报废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所有的转让人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像此类型车辆是严禁转让的,其在协议上签订的转让后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经过承办法官的详细释法后,几位被告都接受了承担责任的观点,并且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起因连环卖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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